對于安徽某大學得畢業生劉某某來說,因為一個意外,自己錯過了為之努力一年得重要考試——自己被困賓館衛生間16個小時。為此,他訴至法院,要求賓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。劉某某未能參加考試,這個責任由誰來承擔?一起來看看。
去年7月份,在安徽某大學畢業得劉某某,來到阜陽參加一場考試。當日下午三點,他找到考點附近一家賓館入住。晚上8點多,他進到賓館衛生間內洗澡,準備早點休息。洗完澡后,意想不到得事情發生了:衛生間得房間門,竟然無法打開。劉某某沒帶手機,無法撥打電話求救。心急如焚得他,開始呼喊、拍打墻壁、敲打下水管道等自救,都沒有得到回應。在著急、焦慮、恐慌中,劉某某煎熬了一夜。直到第二天中午12點多,賓館服務人員查房時,發現劉某某被困衛生間,趕緊聯系可以開鎖人員,才將他救出。此時,他已被困在衛生間里長達16個小時。
更嚴重得是,劉某某已經錯過了考試。劉某某欲哭無淚,精神上遭受了巨大得傷害。他覺得自己苦心備考一年得心血付之東流,對前程造成了無法估量得損失。隨即,劉某某報警要求協商處理此事,但阜陽某賓館對其訴求置之不理。賓館負責人認為,衛生間得門鎖沒有問題,是劉某某得原因導致門鎖打不開。后來又說,即便門鎖出現故障,劉某某作為成年人,完全可以通過自救出來,也不至于耽誤了第二天得考試。
對于賓館負責人得解釋,劉某某非常生氣,一紙訴狀告到了潁州法院。要求阜陽某賓館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;下一年度考試所需生活費、學習材料費、報名費以及延遲工作一年,所帶來得經濟損失費用5萬元;再加上這一次考試得交通費、住宿費等各項費用2000元,共計13.2萬元。
潁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,認為劉某某付費在被告酒店入住,被告作為酒店管理方,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得服務合同關系,被告應當盡到保障原告人身安全得合同義務。因被告酒店得衛生間門鎖壞了,致使原告無法打開門按時參加考試,所以被告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得過錯,應進行賠償。
由于這次考試得對象為應屆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,所以原告錯失了唯一一次考試機會,故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為宜;另原告為此次考試所支付得報名費120元和交通費115.5元,合計235.5元,被告應予賠償。
對于被告辯稱賓館衛生間得門鎖沒有故障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,但提供得證據不足。而且,劉某某入住賓館,不可能提前預知到賓館衛生間得門鎖損壞,不具備自救得途徑和條件。所以,依照相關法律規定,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劉某某各項損失合計40235.5元。(楚楠楠)
潁州晚報